【加拿大共生国际传媒讯】记者胡宪
五月11日、15日本社发表的《疫情奇案:戴了半天口罩,丢了全家饭碗》报道继续发酵。我们发现,在密切关注此案的围观者和反馈者当中,有不少是正在经营同类生意的店主,也有的是正打算买店的新移民,更有人正面临类似纠纷,彷徨无措。迹象表明,大家目前急需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本记者就此联系了老朋友于宁律师。于律师5月11日当夜,便从法律角度就此案要点对本记者谈了他的意见,记者也立即转告给当事人;感谢于律师又于5月17日阅读了当事人与M公司的连锁合同,详细摘出相关条款,列出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因素,并以20多年的诉讼经验,设身处地提出了中肯、到位的法律意见。5月20日,听说当事人有语言困难,又将法文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翻译成中文,让我转发给当事人,令人非常感动!
记者已将于宁律师的意见转达给当事人,为了更多读者的需求,现将其中有“法律科普性”的内容整理出来,供各方参考。当事人也表示,希望这件事能起到一个提醒华人同胞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作用。
于宁律师总体建议是:如果能通过舆论或其他手段讨回公道,那是最好的。不过,他不认为这是一个歧视性质的案子。能不打官司则最好,假如只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当事人必须做好相应的思想准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第一部分:为什么最好不打官司
1,当事人与M公司的三年合同将于今年12月到期,合同虽然规定可续约三年,但也规定了M公司有权拒绝续签。就算最终法庭宣布M公司有过错违反其义务,法庭在考量赔偿的数额时,可能会以合同尚剩余的8个月时间来计算,即$35,000÷36月x 8月。官司虽赢了,支出与讨回的赔偿能持平吗?或成比例吗?
2,打官司要请律师,除此之外,有时还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出具法庭认可的证明文件,这很费钱。比如,你说按市场价你的生意值5万,你说由于M公司抢走了你的柜台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得花钱请专业人士(司法会计)进行评估。否则,法官会因无证据而拒绝你的请求,因为有关生意价值和损失的评估属于专业性质,只有先做专家报告并请专家到庭作证方可为法庭接受。司法会计的费用可能会比肩律师费。最后算下来,也许即便打赢了官司,得到的补偿也不能如愿。
3,打官司从起诉到终审,一定是会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的,时间一长,当事人会感到很累、很烦,不利于身心健康。
4,按照连锁合同,如果柜台经营者输了官司,并且法庭认定是经营者违反了连锁合同的规定,经营者有可能会被要求支付M公司所有因诉讼而发生的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和庭费。
5,打官司,其实就是确定谁对谁错、原告是否有损失、损失有多大以及过错与所受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官司的输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拥有以及证据的可呈堂性,即你的证据可否为法庭所接受。当事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和其证词的可信度对法官的判决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有许多的不可控因素。如果有人说,这场官司一定会赢,那绝对是不靠谱的。因为你不是法官。
第二部分,谁对谁错
1,关于是否可以戴口罩
你可能认为戴口罩不算是卫生问题。但是根据当地文化和对口罩的理解,政府当时确实认为“只有医生和病人才戴口罩”。所以超市有理由认为由于你戴了口罩,会被顾客以为你是病人。而让病人在食品柜台工作显然不妥,进而可能使顾客对超市的卫生管理方面或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超市向M公司投诉而M公司因此采取行动也并不为过。双方谁有过错,只能看法官如何断案了。
2,关于公司是否给了纠错时间
事发当天(4月7日),M公司接到超市投诉后立即给你打了电话,当晚电邮要求你第二天去上班,可视为给你改正机会,但是你第二天和第三天都没有去。至于你需要照顾孩子的说法,虽然我个人非常理解,但这只是一个没去的理由。你在收到M公司的通知后没有到岗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连锁合同明确规定:寿司柜台运作要始终在经营者的直接和亲自监督下,或者在由经营者指定的、并接受过M公司培训的、合格雇员的直接和亲自监督下。你老公有无按规定受过M公司的培训?如果没有,麻烦就更大。或许有人会说,别人或者大家也都没培训不是一样经营吗?过去你老公一直这么做不是也没问题吗?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不符合连锁合同规定的。过去宽容,不代表这种做法是对的。在法庭上,所有违约行为都会被对方律师放在显微镜下放大。其实连锁合同还不止一次地规定,经营者必须“全力以赴”。从经营者角度看,认为“孩子需要照顾”是充分理由,但M公司认为,经营者在被通知后未纠正过错没去接替老公工作就是没有“全力以赴”。那怎么判,也要看法官了。
3,关于公司是否有权赶你走
连锁合同中规定,经营者(当事人)如果不能自己经营,须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M公司,其替代者或雇员必须经过M公司的同意,否则M公司可以立即终止连锁合同。经营者在准备食品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外表形象必须整洁,如果在收到M公司的要求改正通知书后的24小时内不改,M公司有权立即取消连锁合同。如果超市认为经营人的行为有损超市的形象,M公司有自由裁量权终止连锁合同。在没有M公司的事先书面的同意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停止运营寿司柜台超过24小时(除非是由于超出经营者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M公司可以立即终止连锁合同。因此,当上述任何一件事件发生后,M公司是有权赶人并收回寿司柜台的。
于宁律师指出:打官司一定要面对自己可能的过错和失利的地方,这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但是你没有选择。因为对方律师一定不会忽视和放过。
第三部分:如果必须打官司,如何打
于宁律师的建议是:抓住要害,不纠细节,直奔主题,即以最快的速度推进案子以达到尽早让法官听审。节省诉讼时间即节省诉讼费用。
于律师一再强调,他的原则是,打官司能省则省,律师费要和诉讼标的额成比例且要合理,否则失去打官司的意义。
记者理解,这样做是要辛苦律师的,也需要律师有相当的庭审经验。因为省略了一些步骤,就意味着只能靠庭审那最后一锤了。所以律师必须绞尽脑汁假设对方的各种理由、说法、辩解和可能的证据,并做出相应的对策。在质询问话时,尽量使用选择性的问题而不是开放性的问题,逼对方顺着我方诉求方向做回答。这显然是一个耗时的脑力活儿。
那么要害是什么呢?要害是:M公司滥用权力。
于宁律师说:“即使当事人和她老公有过错或做的不妥,但这些不妥或过错并不是有意想要损害M公司的利益,更不是恶意的。况且,当事人的解释也不是不可信的,其要求也不是不合理的。
“从M公司的角度看,它根据连锁合同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回店上班,也有权取消合同收回柜台的经营权,相信法庭对此不会提出质疑,也不会对M公司有太多指责。
“但是,即使M公司根据连锁合同有权这么做,但是他们没有充分地考虑当事人的解释和要求,在短短的两天内就取消连锁协议,立即采取强行驱赶当事人老公并收回柜台的行动,这就构成了对其权利的滥用。剥夺人饭碗是一种极端的做法,应该只能在极端情况下做出。如果我们对比当事人的不妥处理方式或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就不得不说M公司的制裁与当事人违约行为是不成比例的,是过度的,违反了民法上的‘善意’原则,因此属于滥用权利。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M公司收回柜台行为是为了赚取再卖柜台的收益,而不是为了公共卫生利益,那么我们就可以要求法庭宣布其行为为恶意行为,从而为要求惩罚性赔偿铺平道路,尽管这很不容易。”
于宁律师最后说:打官司就是你打你的,我打我的。我们的目的是说服法官认同我们的说法,接受我们的主张。
第四部分:其他减少经济损失的办法
1,接受M指定的“差”店来做,拿回3.5万止损;
2,去小额法庭打官司,无需请律师。
第五部分:事件进展(截止的5月20日下午3点)
1,当事人表示,这件事对她和先生造成了极大伤害。她不愿忍气吞声接受这种不公平对待,也希望为其他有类似遭遇的华人店主讨回公道。为此,她给当地议员、主流媒体写了信,正在找人翻译成法语,寻求道义支持和行政解决。同时她也咨询了其他律师,得到了一些建议,正在探讨下一步行动。
2,当事人希望记者代向于宁律师转达最诚挚的感谢!
3,华人服务中心一直在帮助当事人,其进展情况将于下期报道。
最后,向所有关注此案的读者,特别是献计献策的同胞表示衷心感谢!
向热心公益无私奉献的于宁律师致以崇高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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