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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传媒】侨界朋友!抗疫捐赠、采购、通关渠道看这里!
2020-01-29 11:44:00 阅读量:11332
【加拿大共生国际传媒讯】来源:四川侨联 今天
各位侨界朋友,现将四川侨联接受海内外医疗物资捐赠、采购,以及境内外捐款的联系方式、捐赠物资标准要求、相关程序等信息提供如下:
1、境内外捐款
联系人:李伟 白桂游
联系电话:18802800573 18190691967
微信号:liwei703 wxid_q4slnwm8rpz322
2、境外物资捐赠
联系人:于江玉 刘露
联系电话:18802800580 18802800554
微信号:qq9441953 lucifer-ll
3、境外物资采购
联系人:王军 何俊鹏
联系电话:18802800581 18802800563
微信号:wj2002jun hjp5133
新型肺炎境外防疫物资通关一站式指南
(成都海关)
进口捐赠物资海关采取先登记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模式让大家第一时间提到捐赠物资。成都海关为了帮助大家解决后续补办免税手续、清关手续,特别联系了四川省慈善总会。成都海关联合四川省慈善总会,为大家提供一站式办理。
一、捐助物资简易流程:
找成都海关免税联系人咨询(确认进口物资属于免税范畴,说明进口方式)——联系四川省慈善总会出具证明(给成都海关)——收货人与慈善总会人员到货物到达地点取货,海关登记放行。
二、上述简易版适用于应急通关,货物放行后(节后上班),还需要给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1) 补免税手续:办理海关免税手续需要的资料:
1)发票、箱单:提供国外的invoice和packlist,及相关表格。防护服6210103000,口罩63079000,护目镜90049090000分别是三个HS CODE(商品编码),每个品名在invoce上面可以合并算平均单价,但是在pack list上面,每个品名每个型号分别的数量要标注出来。(尽量提供)
建议
收货人:因涉及免税进口,目前建议提单收货人打四川省慈善总会。成都海关已联系四川省慈善总会,总会作为四川省内唯一一家5A级慈善机构,是可以作为受赠人给大家出具捐赠证明,海关凭捐赠证明办理免税手续。通知人:国内的捐赠物资收件人。
2)境外捐赠函(正本);(见附件1)
3)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3,由四川省慈善总会提供);
提示: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4)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示
受赠人: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5年192号公告,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援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在四川境内,四川省慈善总会为唯一受赠人。
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2)补办清关手续:
上述免税资料递交所在地海关后,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持该证明到最初应急通关提货现场海关办理清关手续。
三、海关免税、慈善总会联系人:
1、成都海关免税联系人:张彬 18608019516
2、四川省慈善总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0005040611650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15号
联系人:吴昊阳
联系电话:15680688017
备注:
1.《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随附盖有受赠人公章的物资清单)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由受赠人按样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赠人审核盖章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允许跨年度使用。
2. 《证明》中“所在地海关”应按照公告第二条规定,填写受赠人或使用人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海关。
3.捐赠物资申报进口前,受赠人或使用人应持《证明》及《清单》正本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证明》及《清单》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
4.《证明》及《清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受赠人留存。
5. 受赠人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关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出具《证明》及《清单》;对受赠人为《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由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出具《证明》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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